华体会官网赞助里尔:关于征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版电梯检验测试规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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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版电梯检验测试规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华体会官网赞助里尔    发布时间:2024-03-10 04:16:11

  为切实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发布实施工作,省局起草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版电梯检验测试规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附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版电梯检验测试规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发布实施,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精神,结合《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2024年4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自2024年4月2日起,我省电梯监督检验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过渡期内,根据电梯实施工程单位的申请,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以及省局增加检验项目的要求做监督检验。新版检规实施后,监督检验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对于买卖双方2023年4月2日(不含)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新版检规实施后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执行检规特殊情况项目的电梯,已要求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2023年7月1日前在特种设备追溯管理系统进行告知。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时以在特种设备追溯管理系统中的告知记录为准。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统一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在此之前,全省仍按照现有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要求执行。

  2024年1月1日起,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应当按照新版检规、检测规则确定。无法确定监督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年份,按照最近一次定检合格日期确定定检基准月份,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按照以上规则对电梯检验、检测年份进行标注。电梯使用单位在申报电梯检验、检测时,应当根据平台确定的检验、检测年份选择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业务。如存在异议,由各地电梯检验机构协助解决。

  定期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应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自行检测工作。开展自行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拟在各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应向业务所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拟在省内单一城市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行检测的,应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无需再逐一到各市备案。备案单位材料递交后,省或市市场监管局视情况委派相关专家对检测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名单将在平台公示。

  备案单位应填写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常驻本省的电梯检验师和检验员的资格证明及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注册的执业证明、与本机构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内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检测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应在平台填报并公示资质信息、常驻本省的电梯检验师、检验员的资格证明等信息,信息变化时,及时在平台上维护更新。为保证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附件2格式书面做出工作质量承诺,并报业务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管局(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报省市场监管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检测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未及时在平台更新信息、自行检测质量不合格、达不到承诺条件等行为,一经查实,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有权暂停其在当地的自行检测业务。

  2024年1月1日起,根据《条例》规定,我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做监督检验(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时,还应检验、检测附件3中规定的项目,检验、检测报告增加对应内容,并将本通知写入检验、检测依据。定期检验按一般检验项目纳入检验,检验结论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按照新版检规要求执行;自行检测按一般检测项目纳入检测,检测结论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按照检测规则要求执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保密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不执行附件3中F1.1、F1.2、F1.3、F2.1、F3.1项目的检验、检测。

  根据《条例》规定,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验检测全程录像工作规范》严格落实电梯检验、检测全程录像记录工作要求。保密或特殊场所的电梯,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检验、检测过程可不进行全程录像。

  电梯使用单位应通过平台申报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业务。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通过平台受理业务,全程利用平台的检验检测子系统及手持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及《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实名制验证后实施现场检验、检测,平台将记录电梯检验、检测现场的位置信息。

  电梯经自行检测发现不符合项目需要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应在平台上传整改情况。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并在平台填报。平台将按期公示《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整改情况,使用单位还应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整改情况。

  我省电梯检验、检测全面应用电子报告和电子使用标志。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时一并出具电子使用标志。电梯自行检测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在平台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向相应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子版,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的显著位置。

  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还应通过平台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保密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在检验、检测时不便于通过平台进行检测验证、检测的,经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特殊说明后,可直接线下出具纸质版报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过渡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有序衔接,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及时依据新版检规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检验、检测质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具备检测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杜绝未取得电梯检测资质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收取检测费用并利用有资质电梯检测机构名义开展检测工作的挂靠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宣传周”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或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宣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变化内容。同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及时研判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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